壹、 考試日期:100年6月25日至27日。
貳、 報名日期:100年3月22日至31日。
參、 考試地點:
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三等特考 |
一、報考資格: (1) 18歲以上,37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2) 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3) 經普通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滿三年者。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包括新舊制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基層警察特考四等考試。 二、考試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DC0002 , BC0002 , BC0006 ◎2.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LM1101 , LM6102 ◎3.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LF1091、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LF1066、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LF0007、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LF1060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LF1032、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LF1007、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5. 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LF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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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特考 |
一、報考資格: (1) 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2) 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證書者。 (3) 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二、考試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DC0002 , BC0002 , BC0006 ※2.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LM1101 , LM6102 3.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LF1032(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LF0007、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LF1060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LF1007) ◎4.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LF1091、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LF1066、、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 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LF1085 |
註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註2: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 註3: 「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各占50%。 |
考試資訊參考來源自「考選部」,正確發佈訊息請參照考選部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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