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論水力計算之數值: 

有關上述之問題,不管是消防機關或消防設備師均希望能有一完整之水力計算規範,可以得出究竟中繼幫浦可以設在多高之位置,以避免每次均要提出預審,除浪費不必要之資源外,亦可減少消防機關與消防設備師之困擾。

若以未滿60m之高樓為例,來看此一問題應可得較明確之結論,由於未滿60m之高樓依規定不須設置中繼幫浦,因此其火災搶救完全由消防機關之消防車來負擔,此時其所須之消防車送水揚程,計算如下: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4條第一款之規定送水設計壓力要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送水設計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在此條件下,若取高樓落差之最大值60m,加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4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4m,並粗估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約為1~2㎏/,可得其送水壓力值約為13~14㎏/,亦即各地消防機關必須備有能加壓至此高揚程之消防車才能應付此種高樓火災之搶救,在此條件下實無消防署所述「考慮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之問題,因其必須要能達成,否則消防機關勢必無力搶救高度未達60m之高樓火災,而此亦為當初消防署在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高度超過60m才要設置中繼幫浦之理由。

若各地消防機關均有能力搶救未達60m之高樓火災,亦即表示各地消防機關必擁有可加壓至13~14㎏/之消防車,在此種情形下,由於消防車是送水給高度超過60m之高樓中繼幫浦,以同樣之送水設計壓力反推,由於此時已不須放水壓力與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因此這些水頭即可扣除,但要增加壓入揚程10m,及因增加高度所增加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約0.5~1㎏/,加上原本60m高度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2㎏/,全部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約為2~3㎏/,即可得其落差值約為90~100m,亦即只要中繼幫浦設於90~100m以下之高度均為可行之位置。若保守一點可取90m,積極一點取100m亦屬不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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