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設備師所提之解決方案

由於爭議之重點是超過60公尺,若在超過60公尺之該層樓設置中繼幫浦則消防局所派消防車只要7~8㎏/之壓力即可送至中繼幫浦,但若在屋頂層設置中繼幫浦則消防局所派消防車可能必須要13~15㎏/之壓力,考量並非所有之消防車均有此能力,因此由設備師在地下層適當位置另加設一中繼幫浦,再配合屋頂層之中繼幫浦,亦即法規雖規定只要一個中繼幫浦即可,但因要在屋頂層設置中繼幫浦,為滿足消防隊消防車之車齡須求,因此加設一個中繼幫浦,若消防車不能送至屋頂層之中繼幫浦,地下層之中繼幫浦可以擔負此一工作[i],如此原本只要一個中繼幫浦即可之案件,現變為設計二個中繼幫浦,雖然增加成本負擔,但在業者成本考量,認為合宜尚可接受。

消防設計師之上述設計雖然解決了消防車之車齡與送水揚程之問題,但在學者專家與各相關公會代表之實質審查時,又產生了下述之問題:

(一)萬一地下層或屋頂層之中繼幫浦損壞時要如何處理:由於任何設置不能完全確保無事,總有損壞之時,而所設之地下層中繼幫浦自然亦可能損壞,在此種情形下,公設消防車又因車齡無法送達如此高之樓層,勢必影響救災。

(二)由於地下層中繼幫浦其揚程較高,會有水槌作用之問題:由於中繼幫浦是設在地下二層或三層,而屋頂之中繼幫浦則設於屋頂層或屋頂機械層,因此其落差明顯較高,加上所要之摩擦損失與壓入揚程不得少於1㎏/之須求,其計算所得之幫浦揚程往往高達130~140m,加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第七款規定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170m以上時要增設幫了使串連運轉,在如此高之壓力下,連結送水管之立管與相關之管件閥類等,自然易受水槌作用之不利影響。

為解決上述問題,因此消防設備師提出相關之解決方案,其具體作為如下:

(一)若地下層與屋頂層之中繼幫浦損壞,在60m之中間樓層另行設置出水口與送水口,並在大樓另行購置移動式幫浦,當中繼幫浦損壞時可使用移動式幫浦經由中間樓層之出水口與送水口,加壓送水至發生火災之樓層,便利消防人員之救災。

(二)增設水槌吸收器,以降低中繼幫浦高揚程下之水槌作用:由於水槌吸收器設有氣室,可有效吸收高揚程下之突增壓力,避免管線相關管件閥類之損壞。

(三)為避免幫浦高揚程之衍生問題,因此有關管件與閥類均取較高耐壓之配件。

 


[i] 桃園縣消防局預審高樓超過60m之新建建築物,有關連結送水管於屋頂設置中繼幫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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