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名師開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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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消防設備師(士)證照就像報考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執照一般,必須經過國家考試的專業認可,而且具備服務社會回饋人群的心態,方可從事這類型專業的服務型工作。

但問題來自於,很多參加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試的人,很少去思考到關於消防工程的職場倫理,也不清楚與這張證照對於國家、產業、本身的生涯規劃有何意義。

大多數的人,只期待考上證照後便可以麻雀變鳳凰,從此一帆風順、高枕無憂,輕鬆邁入年薪百萬的行列,但其實這和社會的需求背道而馳的。應該在考上證照後,將之前學習的學識基礎,進一步去學習更多的實務經驗並融入一些社會習性,以解決問題的熱忱去幫助客戶,打造合理安全的生活環境。

考上後回歸證照對社會基本面,和抱著只要考上就好的考生,這兩種考生選擇的考試用書會截然不同,前者會希望書籍可以由淺入深,並且仔細的分享實務經驗,讓他可以擁有基本的概念,有點像是武俠小說常講的"內功",使他可以於將來,成為一個真正學以致用的消防設備師士,讓他於政策方面,能夠去解決國家社會所遇到的問題;於個案中,可以解決企業、民眾的問題,這,才是真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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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消防警察三四等考試的準備,除了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英文能力亦是不可或缺的奪分關鍵,消防英文是屬於消防警察的專業科目,與一般英文有很大的差異,因為裡面屬於消防的專業術語非常多,分為緊急救護、火災預防暨搶救、災害防救,有的艱深難懂,讓學生準備起來不是十分容易。

   但是現在,考選部已經將消防英文列為三四等專業科目之一,外軌的考生也不可以輕忽這一塊,因為未來的趨勢是會在現今所考的一般英文中,去增添消防專業英文的比例。故無論內外軌考生,皆不能忽視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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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外之設計例 

由於國內之消防法規是參考日本之消防法規所制訂,而依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31條七款一目之規定高度超過70m之建築要設置中繼幫浦,其中繼幫浦在高層建築物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其中繼幫浦可以設置在高度超過70m以上之屋頂層或中間樓層,如下圖1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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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日本於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其中繼幫浦可以設置在屋頂層

由上圖亦可了解,日本亦同意在相關條件許可下,可在屋頂層或超過60m之任一樓層設置中繼幫浦。

五、結論

任何法規疑義之發生在某種角度而言未常不是好事,在此種情形下才有可能結合各方面之專家經由共同討論,而得出一較好之結論,以作為下次審查之參考,經由上述之論述,有關高層建築中繼幫浦設置位置可得下列之結論:

(一)依國外之規定在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其中繼幫浦是可以設置在屋頂層或超過60m之任一樓層,並不一定要在超過60m之該樓層。

(二)依水力計算在消防機關消防車有能力搶救60m以下高樓之前題下,中繼幫浦可設於90~100m以下之任一樓層。若要精確值可加以詳細計算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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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論水力計算之數值: 

有關上述之問題,不管是消防機關或消防設備師均希望能有一完整之水力計算規範,可以得出究竟中繼幫浦可以設在多高之位置,以避免每次均要提出預審,除浪費不必要之資源外,亦可減少消防機關與消防設備師之困擾。

若以未滿60m之高樓為例,來看此一問題應可得較明確之結論,由於未滿60m之高樓依規定不須設置中繼幫浦,因此其火災搶救完全由消防機關之消防車來負擔,此時其所須之消防車送水揚程,計算如下: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4條第一款之規定送水設計壓力要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送水設計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在此條件下,若取高樓落差之最大值60m,加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4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4m,並粗估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約為1~2㎏/,可得其送水壓力值約為13~14㎏/,亦即各地消防機關必須備有能加壓至此高揚程之消防車才能應付此種高樓火災之搶救,在此條件下實無消防署所述「考慮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之問題,因其必須要能達成,否則消防機關勢必無力搶救高度未達60m之高樓火災,而此亦為當初消防署在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高度超過60m才要設置中繼幫浦之理由。

若各地消防機關均有能力搶救未達60m之高樓火災,亦即表示各地消防機關必擁有可加壓至13~14㎏/之消防車,在此種情形下,由於消防車是送水給高度超過60m之高樓中繼幫浦,以同樣之送水設計壓力反推,由於此時已不須放水壓力與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因此這些水頭即可扣除,但要增加壓入揚程10m,及因增加高度所增加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約0.5~1㎏/,加上原本60m高度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2㎏/,全部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約為2~3㎏/,即可得其落差值約為90~100m,亦即只要中繼幫浦設於90~100m以下之高度均為可行之位置。若保守一點可取90m,積極一點取100m亦屬不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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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設備師所提之解決方案

由於爭議之重點是超過60公尺,若在超過60公尺之該層樓設置中繼幫浦則消防局所派消防車只要7~8㎏/之壓力即可送至中繼幫浦,但若在屋頂層設置中繼幫浦則消防局所派消防車可能必須要13~15㎏/之壓力,考量並非所有之消防車均有此能力,因此由設備師在地下層適當位置另加設一中繼幫浦,再配合屋頂層之中繼幫浦,亦即法規雖規定只要一個中繼幫浦即可,但因要在屋頂層設置中繼幫浦,為滿足消防隊消防車之車齡須求,因此加設一個中繼幫浦,若消防車不能送至屋頂層之中繼幫浦,地下層之中繼幫浦可以擔負此一工作[i],如此原本只要一個中繼幫浦即可之案件,現變為設計二個中繼幫浦,雖然增加成本負擔,但在業者成本考量,認為合宜尚可接受。

消防設計師之上述設計雖然解決了消防車之車齡與送水揚程之問題,但在學者專家與各相關公會代表之實質審查時,又產生了下述之問題:

(一)萬一地下層或屋頂層之中繼幫浦損壞時要如何處理:由於任何設置不能完全確保無事,總有損壞之時,而所設之地下層中繼幫浦自然亦可能損壞,在此種情形下,公設消防車又因車齡無法送達如此高之樓層,勢必影響救災。

(二)由於地下層中繼幫浦其揚程較高,會有水槌作用之問題:由於中繼幫浦是設在地下二層或三層,而屋頂之中繼幫浦則設於屋頂層或屋頂機械層,因此其落差明顯較高,加上所要之摩擦損失與壓入揚程不得少於1㎏/之須求,其計算所得之幫浦揚程往往高達130~140m,加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第七款規定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170m以上時要增設幫了使串連運轉,在如此高之壓力下,連結送水管之立管與相關之管件閥類等,自然易受水槌作用之不利影響。

為解決上述問題,因此消防設備師提出相關之解決方案,其具體作為如下:

(一)若地下層與屋頂層之中繼幫浦損壞,在60m之中間樓層另行設置出水口與送水口,並在大樓另行購置移動式幫浦,當中繼幫浦損壞時可使用移動式幫浦經由中間樓層之出水口與送水口,加壓送水至發生火災之樓層,便利消防人員之救災。

(二)增設水槌吸收器,以降低中繼幫浦高揚程下之水槌作用:由於水槌吸收器設有氣室,可有效吸收高揚程下之突增壓力,避免管線相關管件閥類之損壞。

(三)為避免幫浦高揚程之衍生問題,因此有關管件與閥類均取較高耐壓之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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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中繼幫浦設置位置之探討

一、前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之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60公尺要設中繼幫浦,由於該法規並無中繼幫浦要設在何處之明確規定,因此各地消防機關理所當然認為應設在超過60公尺之該樓層,但此產生另一問題,由於超過60公尺之建築,在建商使用最大化之要求下,若在中間層設置中繼幫浦,由於要設置中繼幫浦室,在規畫上不好設計,除減少樓層面積外,亦會造成該樓層與上下樓層不好賣之狀況,因此無不希望最好能在屋頂層或是屋頂之機械層來設置中繼幫浦,如此產生消防設備師與消防機關審查者不同意見。 

加上消防署對此又無統一之解釋,要求各地方消防局應考慮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設置高度原則上仍以60公尺為限,方能確保發揮其功能,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請各消防局本於職權卓處[1]。因此各地消防局傾向由設計業者提解決方案,再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公會代表來共同解決此一問題,於是產生各地不同之解決方式,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1] 內政部消防署函,中華民國101327日,消署預字第1011102747號。

[2] 桃園縣消防局預審高樓超過60m之新建建築物,有關連結送水管於屋頂設置中繼幫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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